相邻污染侵害及赔偿责任的认定。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属于一般侵权责任,适用一般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不适用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同时,在该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应确定污染物与致害物主要成分相统一,排除外力致害等免责事由,进行实地勘验,以专业知识综合认定污染范围及影响力大小。
刘逸宸等诉刘秀杰等相邻污染侵害案
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由: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裁判日期:年09月10日
问题提示
相邻污染侵害及赔偿责任的认定
案件索引
-05-31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一审
()皖民初号
-09-10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皖民终号
裁判要旨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属于一般侵权责任,适用一般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不适用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同时,在该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应确定污染物与致害物主要成分相统一,排除外力致害等免责事由,进行实地勘验,以专业知识综合认定污染范围及影响力大小。
关键词
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管理义务
基本案情
刘逸宸等诉称:年7月25日下午,刘逸宸等及爷爷刘桂友在家中发生中毒事故,被送医院抢救,刘逸宸中毒情况严重,医院抢救治疗,经医院诊断系磷化铝中毒。刘逸宸家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刘逸宸的邻居即刘秀杰家中搜查出熏麦药磷化铝,根据熏麦药的化学成分及性质,其挥发后遇空气中水汽分解剧毒磷化氢气体,会对周围空气形成毒性污染。刘逸宸等受伤正是呼入该毒物中毒所致。目前,刘逸宸仍在康复治疗中。综上,刘逸宸等是由于被告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挥发性剧毒物质的熏麦药中毒受到伤害,并为此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用。被告应赔偿原告的一切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三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刘秀杰、刘超辩称:一、原告的诉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三原告虽然系磷化铝中毒,但在三原告中毒时,包括被告在内的多家邻居均用磷化铝熏小麦,并且经有关部门检测,被告家中磷化氢含量没有超标。三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中毒事故系被告使用磷化铝熏小麦而导致的必然的唯一的原因。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刘超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刘超长期在外地从事运输业务,三原告的中毒与刘超不具有关联性,刘超没有任何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刘超不具有本案被告主体资格。综上所述,本案三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卢佩顺辩称:一、卢佩顺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不应当被追加为被告参加诉讼。1.本案的案由是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从当事人身份信息可知,原告与刘秀杰、刘超系同村居民,他们的户籍地址都是蒙城县乐土镇陈营村李刘庄,他们存在相邻的可能性。卢佩顺长期居住在蒙城县乐土镇乐土社区乐土街44号户,其与原告和刘秀杰、刘超不是同村居民,更不存在相邻关系;2.卢佩顺与刘秀杰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卢佩顺没有卖过熏麦药,刘秀杰更没有从卢佩顺处购买过熏麦药;3.假如刘秀杰与卢佩顺存在买卖合同,刘秀杰与卢佩顺之间也应该是产品质量责任纠纷,而不是相邻污染侵害纠纷。现在显然本案可能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与刘秀杰之间可能存在相邻污染侵害法律关系,刘秀杰与卢佩顺之间可能存在产品质量责任法律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存在侵权责任纠纷和违约责任纠纷,这两种责任纠纷,只能选择一种责任纠纷进行诉讼。本案中刘秀杰与卢佩顺既没有侵权也没有违约。同时,如果追加卢佩顺为被告,则会出现在一个案件中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两个不同的案由,不能合并审理。二、卢佩顺不承担本案相应的法律责任。1.卢佩顺没有经营过熏麦药,刘秀杰更没有从卢佩顺处购买过熏麦药,原告和刘秀杰均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卢佩顺曾经出售刘秀杰熏麦药;2.原告的损失与卢佩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卢佩顺不应该对其损失承担任何法律责任;3.卢佩顺对原告的损失不存在任何过错,卢佩顺不应该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综上所述,显然刘秀杰申请追加卢佩顺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依据。同时,卢佩顺与原告的损失既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没有任何过错责任。因此,卢佩顺不应该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7月24日晚间,刘逸宸食用“果冻、蛋糕”等食物后,第二天出现呕吐,伴精神差,于7月26日当地诊所输液1天,无好转,7月27日,刘梦滢、刘梦瑶亦出现精神欠佳等症状,三原告被送医院治疗,刘梦滢、刘梦瑶于年8月1日治愈出院。刘逸宸因中毒情况严重,于年7月27日晚11时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食物中毒,磷化铝中毒,多浆膜腔积液,休克,心功能不全,肝功能衰竭,肝性脑病,脓毒症,酸中毒,EB病毒感染,重症肺炎,ARDS,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年8月16日转医院进行高压氧康复促醒治疗,医院诊断为:磷化铝中毒。年9月15日出院。刘逸宸、刘梦滢、刘梦瑶的病情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刘逸宸、刘梦滢、刘梦瑶损害后果均符合磷化铝中毒所致,建议参与度为%。年7月27日,乐土镇配合蒙城县疾控中心到刘桂友家中进行疾控方面的专业调查。年7月28日,刘宏亚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蒙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现场勘验:刘桂友家东侧为刘秀杰家,刘桂友家从大门进入后门北侧为过道,过道东侧的房间为卧室。该卧室天花板北角发现有黄褐色斑迹。刘秀杰家西侧房间发现该房间房门由白色塑料布包裹,房门关闭,从该门进入发现该房间内堆放有编织袋的小麦,小麦共计斤。地面发现磷化铝药30瓶。
裁判结果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于年04月19日作出()皖民初号民事判决,判令刘秀杰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刘逸宸损失10.47元;卢佩顺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刘逸宸损失.13元。宣判后,刘秀杰、卢佩顺提起上诉。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09月10日作出()皖16民终号民事判决,改判刘秀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刘逸宸损失.61元,并驳回刘逸宸、刘梦滢、刘梦瑶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一、关于三被侵权人的致害原因问题,刘逸宸、刘梦滢、刘梦瑶中毒系刘秀杰熏小麦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刘医院经诊断为食物中毒,磷化铝中毒;刘逸宸、刘梦滢、刘梦瑶三人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均符合磷化铝中毒所致,建议参与度为%;经蒙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现场勘验刘桂友家东侧为刘秀杰家,刘桂友家从大门进入后门北侧为过道,过道东侧的房间为卧室。该卧室天花板北角发现有黄褐色斑迹。刘秀杰家西侧房间发现该房间房门由白色塑料布包裹,房门关闭,从该门进入发现该房间内堆放有编织袋的小麦,小麦共计斤。地面发现磷化铝药30瓶;经查,磷化铝是一种熏蒸杀虫剂,在农村应用的非常广泛,主要用于粮食、粮仓杀虫、杀鼠。其遇湿气、水会释放出磷化氢气体,抑制细胞色素氧化酶磷酸化,使机体细胞内能量代谢障碍。症状主要为头痛、头昏、恶心、呕吐、呼吸困难等,严重暴露可损害肝、肾、肺、神经与消化系统。结合上述分析,依据民事案件对待证事实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刘逸宸、刘梦滢、刘梦瑶损害后果系磷化铝中毒所致,刘秀杰在家中的西屋内投放磷化铝熏麦后,本人外出,对该药遇湿气后有可能释放出磷化氢气体致人损害的结果疏于管理,是致使三人误吸中毒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二、关于案涉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刘秀杰责任承担原因已如上述。关于卢佩顺应否担责的问题,因刘秀杰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案涉磷化铝药系从卢佩顺处购买,且综观案情,销售者本身对案涉侵权行为的发生亦难谓存在过错,损害结果与销售者行为之间就侵权行为上的因果关系也难以成立,故卢佩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案涉损失,由刘秀杰承担90%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受害人未提出上诉,且鉴于其监护人及家人亦存在疏忽大意之处,该部分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案例评析
相邻关系作为传统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进一步重视,目前在司法实务中相邻污染侵害类案件数量较少且适用法律定位不清,笔者认为处理同类案件应明晰相邻污染侵害的责任认定。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相邻污染侵害的认定、相关赔偿责任主体的义务来源及责任划分。
(一)相邻污染侵害、环境污染侵权的关联与厘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气质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该条旨在通过对相邻不动产之间基于环境而产生的相邻问题作出规定,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相邻污染侵害超越了传统相邻关系的客体,涉及“环境污染”这一特殊因素,综合体现不动产的经济价值、健康价值及生态价值。相邻污染与环境污染虽易混淆,实则存在显著区别:1.主体不同。相邻污染侵害人多为与受害人具有对等关系的普通民众,而环境污染的加害方多为企业或具有专业知识的工厂,二者诉讼能力不同。2.范围不同。相邻污染发生在相毗邻或地理位置较为接近的不动产之间;环境污染危害则较为广泛。3.适用法律不同。相邻污染使用《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环境污染适用《环境保护法》等各种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但由于均涉及环境因素,环境污染与相邻污染侵害在司法实践中不易区分,很多判决尽管冠以“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由,实际上仍是适用环境侵权的特殊规则,使得法条初衷达不到应有效果。
从相关规定来看,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由规定在《民事案由》第六“所有权纠纷”项下“相邻关系纠纷”之内,不适用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由。立案及审理过程中,法官应行使释明权,根据原告诉讼请求及审查综合确定案由。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受污染损害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解释。”笔者认为,处理此类问题应抓住司法解释核心,即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不适用环境侵权责任纠纷司法解释规定的污染者举证责任倒置规定。构成相邻污染侵害的,受害人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维权,也可根据《侵权责任法》一般侵权的规定维权,此时法官应行使释明权,由受害方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及自身举证能力,选择最为有利的救济方式。当受害方以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诉讼时,需对加害方存在过错、损害事实、损害赔偿与相邻污染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赔偿的具体构成承担举证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存在不动产相邻关系且有损害事实,焦点即污染物与损害事实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应由受害人就加害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本案中原医院经诊断结论、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及蒙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足以达到高度可能性,故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二)赔偿责任义务来源——关于污染成分、管理义务的理解。
与环境污染侵权一样,相邻污染侵害具有一定的间接性、复杂性,认定较为困难。在污染侵权类案件中,要将污染物成分与致害因素相对比,确定污染物与致害物主要成分相统一,同时排除外力致害等免责事由。对于相邻污染侵害,应注意各行为人权利义务的认定,污染实施行为人对置于自己管理范围内的污染物是否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是否尽到防止致他人损害的管理义务均会影响责任划分。
本案通过对鉴定意见书中损害因果意见、乐土镇专业调查及蒙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现场勘验的核实,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审查,综合认定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在该类案件审理过程中,要进行专业实地勘验,请有资质的技术部门进行鉴定,以专业知识综合认定污染范围及影响力大小。
(三)相邻污染侵害赔偿责任划分
就本案而言,刘秀杰在家中的西屋内投放磷化铝熏麦后,本人外出,对该药遇湿气后有可能释放出磷化氢气体致人损害的结果疏于管理,是致使三人误吸中毒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销售者本身对案涉侵权行为的发生难谓存在过错,损害结果与销售者行为之间就侵权行为上的因果关系难以成立,故不应认定该侵权行为。此类案件中,往往由于当事人缺乏法律思维,将销售者、生产者一并起诉,审理过程中应基于合同相对性多方裁量。
同时,对基层法院而言,审理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农村环境治理配套设施未到位等实际情况,基于公平原则,邻里之间应保持合理的容忍度,双方应相互沟通理解,合理限制己方权利,相互减少对他人的影响与妨害。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明确各方举证责任,在此基础上具体分析案情,划分具体赔偿责任,对此后同类案件的审理,以及促进公民对污染物尽到合理审慎的管理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条相邻不动产之间禁止排放、施放污染物,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有害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受污染损害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解释。
审判人员
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张文良薛少华谢红
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王艳东万学林许林
编写人
蒙城县人民法院李天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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