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昨晚23时33分,备受 几乎与社会脱节非常幼稚林尊耀说,林森浩从小到大特别听话,从未给家里惹麻烦,学习成绩特别好,因此大人们对他都很放心。
“从幼稚园到复旦大学医学院,林森浩20多年来一直生活在学校里,几乎和社会脱节。”林尊耀介绍,他和儿子最后一次交谈是在案发前的春节。“当时我们商量了他的就业问题,他说有老师想留他在上海工作,但他母亲插话说希望他回到广州工作,离家乡近一点。”此后,林森浩根据母亲的意见,落实了医院的工作。在林尊耀眼里,儿子林森浩非常幼稚。“他生死悬于一线,却写信让我和他妈妈读书?这也能说明他非常幼稚。”林尊耀说,儿子明明知道母亲不识字,却让妈妈去读什么书。“一家人为他的事焦头烂额,连饭都吃不下,他却让我们读书;他年近三十连婚都没结,却在信中大谈要让后代也精神富有。这不是幼稚是什么?”
律师眼中的他:
智商很高,情商极低
林森浩的二审代理律师唐志坚介绍,从2月19日至12月4日,他一共去看守所见过林森浩16次。印象最深的是第一次见面,林森浩见他说的第一句话居然是“(一审判决)太吓人了!”
在见面过程中,林森浩告诉唐志坚,一审宣判时他脑子里一片空白,但他知道自己被判了死刑。“他感到非常害怕。”唐志坚说,回到看守所,林森浩也没看判决书。无奈之下,唐志坚将判决书念给他听,可他还是一脸茫然。“每念到关键的字句时,我都要解释给他听,解释完了他才明白,说‘原来这话是这么个意思’。”在唐志坚眼里,林森浩是个智商极高但情商极低的人。“有女孩很明白地向他示爱了,但他却不去理会或者说没有抓住机会。”林森浩告诉唐志坚,有次他去图书馆看书,一个女生冒着大雨给他送伞。“结果他把伞留下,却让女生先走;女生气得冲进雨中跑开了。”
“我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而且我要澄清一个事实,我在投毒后对水进行了稀释。”复旦投毒案二审庭审以被告人林森浩的变供开始。一审中沉默少语的林森浩,在二审更换了辩护律师,庭审中也更加主动。庭审持续了一天,控辩双方围绕四个焦点问题展开法庭辩论。
受害人黄洋的父亲黄国强准备进入法院。
焦点一
是故意杀人还是好奇整人
庭上,林森浩接受其辩护律师及检方询问。他供述称自己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林森浩称,3月30日晚他听黄洋说要在愚人节整人,“这个想法就一闪而过。”林森浩交代,自己这么做,就是好奇黄洋遇到这种事怎么办。林森浩称,自己和黄洋没吵过架、打过仗,也不妒忌黄洋。所以,不存在一审判决中说的对黄洋不满,决定投毒黄洋。
针对公诉人指控自己在年3月下旬便在网上查询二甲基亚硝胺的指控,林森浩称那时查阅是为了补充论文。而针对自己曾观看牯岭街杀人事件的电影,并发帖称就不怕死等之类的话,林森浩称那是在对面宿舍看的,跟投毒案没有关系。
焦点二
喝一口能否致黄洋死亡
针对黄洋被毒死的指控,林森浩辩护律师称,二甲基亚硝胺剂量投进饮水机去多少、黄洋喝了多少、又吐出多少,该问题没有查清楚。
法庭当庭播放了林森浩模拟投毒的一段视频。该视频显示,林森浩双手捧起饮水机水桶,他用左手将饮水机水桶斜倚在左侧墙上,然后将小棕瓶内的二甲基亚硝胺倒进饮水机凹槽。放好水桶后,林森浩还俯身闻了闻饮水机开关,然后用水杯又将清水冲进凹槽。
林森浩称模拟投毒的录像是根据侦查笔录模拟的,是有问题的,实际上饮水机里的水量要大于实验中饮水机里的水量毫升。
林森浩称,棕色小瓶装的二甲基亚硝胺是在年3月3日买的,毫升装,其拿到时,瓶内剩下的约有五分之一到四分之一,所以其认为只有30毫升,而不是指控投入的75毫升或50毫升。
焦点三
所投是否是“二甲基亚硝胺”
林森浩的辩护律师提出,林森浩获得的毒物二甲基亚硝胺系非法制作,“按照书本上的方法做的,又放置了那么多年,林使用的时候,它还是不是二甲基亚硝胺?”辩护人称,林森浩投毒所用的二甲基亚硝胺,在年一次大鼠实验中的实验结果显示,当时的毒性就低于国家标准,按照事发时水桶中毫升的水量计算,黄洋喝下去的绝对不到致死量。辩护人在庭审中多次要求检方出示关键证据质谱图,检方未予回应。
对此质疑,检方称,三份质谱图比对证明毒物是二甲基亚硝胺。同时检方否认故意不提供质谱图的说法,并认为黄洋的致死量没有精确数据,因为不能拿人来做实验,因此定量检测没有意义。
记者还从庭审中获悉,同样一份尿液,两个化验机构对黄洋尿液的化验结果却不相同: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是黄洋的尿液中含有二甲基亚硝胺,而上海市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则没有检出。对于这个问题,检方以证人证言称,两个机构使用的检测方法不同,所以检测结果有出入属于正常。
焦点四
黄洋死于中毒还是肝炎
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委员会专家作为鉴定人,表示黄洋死亡原因鉴定为:符合二甲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
林森浩辩护人邀请的法医胡志强在庭上提出,黄洋死亡原因是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多器官衰竭死亡。其次,根据目前检测报告,认定黄洋中毒致死缺乏依据,而通过病理检测,确定死亡性质是中毒并且是特定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是“不客观不科学的”。
检方从法医胡志强的专业资质、出具的相关检验报告引用的相关学术论文、动物实验和人体之间是否有差别等,提出了质疑。
检方同时认为,胡志强的结论主要依据的是文书、报告等,没有参与尸体解剖。“能不能认为你对原来的尸检过程获取的证据是认可的,只是不认可它的结论?”“如果你连尸检获取的证据也不认可,根据它出具结论不觉得是矛盾的吗?”
法官当庭表明,胡志强所说的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该作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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