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红十字精神,发挥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由北京市红十字会、各区红十字会与北京市红十字基金会共同发起设立“北京市红十字博爱专项基金”(以下称“博爱基金”)。
第二条为加强“博爱基金”的运行和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在北京市红十字会的指导下,北京市红十字基金会具体负责“博爱基金”的管理和运作。
第四条“博爱基金”坚持自愿捐赠、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章基金组成
第五条北京市红十字基金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章制度,可以开展与“博爱基金”有关的筹资活动,接受个人、法人、社会团体的捐赠。
第六条个人捐赠人民币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颁发荣誉证书、累计捐赠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可举行捐赠仪式,并在媒体宣传报道。
第七条团体捐赠人民币万元以上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可在相应的平台宣传企业公益形象。
第三章基金使用
第八条“博爱基金”用于对红十字事业做出贡献个人的救助,交流活动、专业培训等相关事项。
“博爱基金”也可用于对红十字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困难家庭的救助。
第九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以下情形的,属于“博爱基金”的救助对象:
1.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救助的;
2.因交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身体伤残,需要救助的。
第十条根据个人的困难程度,受助对象的救助标准一般每次不超过5万元。具体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制定实施细则予以规定。
第十一条本行政区内,凡家庭成员实现人体器官捐献或遗体捐献的困难家庭,个人完成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困难家庭,参与无偿献血(全血捐献6次及以上、成份血捐献20次及以上)的困难家庭,属于救助对象。
第十二条其它符合红十字宗旨,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体。
第四章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捐赠人捐赠款到账后,北京市红十字基金会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捐赠专用收据。
第十四条“博爱基金”每年进行专项审计,向社会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或审计报告,接受捐赠人的监督和询问。
第十五条“博爱基金”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公开相关信息。
第五章基金执行机构
第十六条“博爱基金”在北京市红十字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设立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的执行和协调联络工作。
主任:赵金玲
副主任:冯克军、季裕平、谢仰光
成员:肖俊、柴丽敏、赵宁江、张立红、田秀文、柏静、段铁军、游向荣、贾立军、杨冬泉、李金霞、刘秋平、吴秋红、朱立志、王丽敏、黄冰
第十七条项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项目办公室接受理事会的管理和监督。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制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保障项目的正常运行和基金的安全使用。并落实募集、日常管理、与各级红十字会沟通协调等相关工作。
2.严格执行《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市红十字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办法》,认真遵守各项财务规定,保障财务管理合法有序。制定专项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向,杜绝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办公室将执行项目所形成的档案材料交由北京市红十字基金会保管,该档案材料属于北京市红十字基金会所有。
3.制定专项基金的年度计划。
4.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5.其它需要项目办公室决定的事项。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市红十字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办法》,北京市红十字基金会从本基金募集款项中提取项目管理成本,根据本基金的具体运作情况,提取8%项目管理成本。随着基金规模的扩大,管理成本可调整、比例按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任何人不得侵害北京市红十字基金会“北京市红十字博爱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
第二十条管委会可根据基金的实际运行状况调整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北京市红十字会基金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年5月8日公布之日起试行。
北京市红十字基金会
“北京市红十字博爱专项基金”救助
实施细则
(试行)
为落实《北京市红十字博爱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规范“北京市红十字博爱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博爱基金”)的运行和管理,倡导北京市红十字会员向本基金捐款,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救助对象
(一)本行政区域内,自加入博爱基金起,每年捐赠不低于30元(超出30元部分计入后续年度)的个人会员[1]发生以下情形的,属于“博爱基金”的救助对象:
1.患有8类重大疾病(见附件1);
2.因交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四级以上身体残疾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成员实现人体器官捐献或遗体捐献的困难家庭。
(三)本行政区域内,个人完成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困难家庭。
(四)本行政区域内,个人参加无偿献血(全血捐献6次及以上、成份血捐献20次及以上)的困难家庭。
(五)本行政区域内,其它符合红十字宗旨,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体。
二、救助形式和标准
(一)个人会员的救助
1.个人会员加入博爱基金,患有8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发生住院费用时,可按照下述规定领取救助款:
(1)凡参加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个人“自付一”部分累计达到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基金提供救助款元至1万元;
(2)凡参加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个人“自付一”部分累计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至15万元以下的,基金提供救助款1万元至2万元;
(3)凡参加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个人“自付一”部分累计达到15万元(含15万元)至25万元以下的,基金提供救助款2万元至3万元。
(4)凡参加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个人“自付一”部分累计达到25万元(含25万元)至35万元以下的,基金提供救助款3万元至4万元。
(5)凡参加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个人“自付一”部分累计达到35万元及以上的,基金提供救助款4万元至5万元。
上述“凡参加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个人‘自付一’部分”一经领取救助款将重新计算,已经得到救助部分不再重复计算。
2.个人会员因交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所规定的四级以上身体残疾的,根据不同的伤残程度,一次性救助款元至2万元;
(二)困难家庭的救助
1.家庭成员实现人体器官捐献或遗体捐赠的困难家庭,基金提供救助款元至2万元;
2.个人完成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困难家庭,基金提供救助款元至2万元;
3.个人在京参加无偿献血(全血捐献6次及以上、成份血捐献20次及以上)的困难家庭,基金提供救助款元至2万元;
(三)其它符合红十字宗旨,需要救助的,基金根据困难、疾病、伤残等情况提供相应的救助。并可成立相应的子基金专项募集、专项救助。
(四)对于救助后仍特别困难的,如“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可启动向社会呼吁机制实施专项救助。
三、救助申请
(一)符合重大疾病申请条件的救助对象,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乡镇红十字会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统一申请表格,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书;
2.救助对象本人及/或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二级甲等以上具备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初诊检查报告、病情诊断证明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4.北京市医保、城镇“一老一小”报销分割单;
5.符合救助条件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符合因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致残的救助对象,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乡镇红十字会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统一申请表格,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书;
2.救助对象本人及/或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因生产安全事故身体受到伤害,且伤害达到《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所规定的四级及以上伤残,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出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伤残等级或护理等级的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4.因道路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伤害、达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所规定的四级及以上伤残,需出具有资质的鉴定部门提供的伤残等级或护理等级的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5.符合救助条件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符合困难家庭条件的救助对象,由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乡镇红十字会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统一申请表格,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书;
2.救助对象本人及/或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相关捐赠证书;
4.应当提交由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收入家庭救助证》、《临时救助证明》等;
5.符合救助条件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救助程序
(一)受理。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红十字会负责受理救助申请,经初审合格后,签署意见上报区红十字会。或由网上直接提交给区红十字会,区红十字会反馈到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红十字会核查。
(二)审查。区红十字会对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红十字会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签署救助意见和救助标准,后上报项目办公室。
(三)审批。项目办公室负责3万元及以下的救助款的审批,3万元以上的救助款由本基金管委会审批。一般审批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审批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四)救助款发放。项目办按照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将救助款发放至申请人本人或身故受益人,且救助款原则上发至被救助人的红十字会员卡。
五、其他事项
(一)随着基金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本基金逐步扩大救助范围,并进一步提高救助金额。
(二)本细则由北京市红十字基金会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年5月8日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8类重大疾病
一、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二、恶性肿瘤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救助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3.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4.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5.甲状腺癌(不包括未分化甲状腺癌及已发生淋巴转移的甲状腺癌)。
三、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胰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白血病
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
六、严重烧、烫伤
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含本数);或者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虽然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
2.有复伤、合并伤或化学中毒者。
3.重度吸入性损伤。
七、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八、严重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的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1]个人会员既包括年捐赠不低于30元的个人,也包括由单位统一向博爱基金捐赠、且平均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捐赠款的单位员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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