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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100万保额重疾险理赔遭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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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是为病情重、病程长的重大疾病提供保障的一类疾病保险。然而由于目前保险公司陷阱众多,很多情况下会出现拿不到理赔款的情况,今天AI小懂就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出于对案件中相关人物的隐私保护,案例中出现的人名为化名,时间已修改。

理赔纠纷案例

李先生,在年买了一份某知名保险公司的重疾险,保额万人民币。年,李先生不幸被确诊为因肝炎引起的肝脏坏死并导致肝功能衰竭,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经过调查,保险公司通知李先生拒赔。理由是,保险公司了解到,李先生虽然存在肝功能衰竭现象,但疾病症状并未达到保险条款约定的理赔要求。

下面是保险公司对该项疾病最终能够获得理赔的具体定义:

1.肝脏急速萎缩;

2.坏死区域含盖整个肝叶,只存留原网状结构;

3.肝功能检验急速异常的退化;

4.黄疸迅速加深。

可以看到,根据以上条款内容,李先生的病情具备了第3、4项条件,但第1、2项并不满足。因此保险公司以未完全达到理赔条件为由,拒绝理赔,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但是,李先生和保险公司各有分说:

李先生:我已经肝脏坏死并肝功能衰竭了,这难道还不是重大疾病吗?

保险公司:一切理赔条件皆以合同条款为准,合同上明文规定,李先生的情况确实没有达到理赔条件,因此我们拒赔是有理有据的。

看完上面的描述,大概是个什么情况,各位看官应该也明白了。那么问题来了,毛病究竟出在了哪里呢?双方似乎都很有道理啊。

其实,保险公司条款中已明确规定了理赔条件,案例中李先生的情况确实没有达到条款规定的标准,因此,保险公司拒赔是没有任何问题的。看到这里,相信大家都会心里一凉:我们买了重疾险就是为了以防万一,当风险来临的时候能够拿到理赔款,但是这万保额的重疾险都拿不到赔偿,那我们买的那些岂不都是鸡肋了?

这些日子,AI小懂收到了许多类似的案例咨询,发现大家对重疾险的认知还有很大的误区。在此首先给大家普及一个观点:买了重疾险之后,不是患了条款包含的重疾就会得到理赔,而是患了重疾+达到某某条件才能赔钱。也就是说重疾险都会对疾病的严重程度有着明确的要求。

具体举例来讲,比如说脑梗,往往不是得了脑梗就赔,而是要脑梗+长期瘫痪才赔。比如说肝硬化,不是得了肝硬化就赔,而是肝硬化+腹水+静脉曲张+肝性脑病了才赔,重点是肝性脑病少见。再比如严重哮喘,不是常规说的“严重哮喘”就赔钱,而是哮喘长期治疗不好、发展到合并慢阻肺了才赔。这些隐藏在保险条款中的坑,就是大家常说的“保险骗人”“保险处处是陷阱”的原因。

因此,购买重疾险,最重要的就是要明确疾病定义,疾病定义越严格,就越难以获得理赔。

购买重疾险的注意事项

1、注意重症的确诊条件

由于“多保多得”的特性,而且赔付金额往往相对较大,为了防范道德风险,重疾险在疾病的确诊条件上要求较为严格。

重疾险合同中规定的每一个疾病都会载明其具体的认定标准。

被保险人想要获得赔付,医院确诊其罹患保单所规定的重大疾病,并且需要确认该疾病的症状符合同中的规定。

举个例子

某份保险合同中对“严重脑损伤”的释义是: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也就是说,该项条款中因外伤引起的脑损伤造成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至少丧失以下三种机能中的一种(肢体机能、语言或咀嚼能力、自主生活能力)才能理赔,而且成立条件还必须是由头部外伤引起的脑损伤,不包含出生窒息、先天性疾病、感染等非外伤引起的脑损伤。

通常而言,只要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点没有满足,保险公司都是有理由拒绝赔付的。所以,购买重疾险时一定要确定合同定义的重疾是否过于严苛,如果过于严苛,则很难得到理赔。

此外,某些疾病的释义中会附带有除外条款,即“XX病症(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投资者也需要留意。

PS:被除外的病症有很多是因为治疗难度和费用相对较低,并不符合“重大疾病”,或者容易成为骗保的“重灾区”。

2、确认具体的治疗条件

实际上,所谓的“重大疾病”不完全是指病,按《规范》关于疾病的定义,“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但凡对于“疾病”有具体要求,在保险产品条款中均会非常明确的说明。

举个例子

某合同中规定了“冠心病——须实施心脏搭桥手术”。因此,并不是确诊为“冠心病”即可理赔,而必须是实际实施了心脏搭桥手术才具备申请理赔的条件。

再或者,某个保险合同中写有“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那么,如果被保险人采取自体移植来治疗,保险公司也是可以不赔付的。

因此,如果保险条款只对某一重疾的病种和病况程度做出了具体说明,那么是否已经实施治疗就并不构成理赔的必要条件。

而如果存在特定治疗(手术)要求,那么被保险人想要获得赔付,不仅需要患上指定疾病,而且还只能采用指定治疗方式,这一点一定要注意。

3、留意观察期条款

观察期条款是健康类保险合同特有的条款。是指从健康保险合同生效日开始后一定时期内,如果被保险人不幸罹患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之所以设定观察期条款,是防止被保险人为了获取保险金而带病投保的行为。

通常而言:

长期重疾险的观察期为天,短期重疾险(一年左右)的观察期为30-90天。

此外,投保时隐瞒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过往病史以及真实年龄也有可能导致保险合同被解除。

购买重疾险本身是一种对未来不确定风险进行保障的良好手段,但是在买保险的过程中一定要擦亮双眼,看清条款。AI小懂作为大家的重疾险智能专家,也会尽力帮助大家读懂条款,慧选重疾险,有什么不懂的地方就来AI小懂这里“搜一搜”吧,点击下方阅读原文,进入“搜一搜”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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