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贵(男)因中上腹部隐痛不适,于年8月27日入住被告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胃恶性肿瘤。年9月4日行胃大部分切除术,术后生命体征平稳,安返病房。9月5日晚10许,方某贵出现双手肿胀。9月6日早上留置针脱落。
后被告医生告知原告等人,称方某贵各项指标不是很好,可能感染了,需要进ICU治疗。当日下午2时30分许,被告安排方某贵进入ICU,晚8时许,被告为方某贵进行了CT检查,确诊为肺部感染。
9月10日14时25分,方某贵出现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4时55分死亡。死亡原因为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诊断为胃溃疡术后肺部感染,呼吸衰竭,慢阻肺伴肺大泡,急性肾功能不全,肝功能不全,心肌损伤,凝血功能异常,酒精中毒性抑郁状态。
被告作为专业医疗机构,诊疗措施不当;篡改病历,企图掩盖事实真相,具有明显过错,依法应对方某贵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方某贵死亡与其个体差异及某些不可预料的因素有密切关系。其病情系呈阶梯式加重,从做完手术致死亡,医院都实时对其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