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对林森浩投毒案二审中的三大争议焦点予以回应。
“判处上诉人林森浩死刑!”
与二审开庭持续了十多个小时不同,8日上午的宣判只用了36分钟。听到这个结果,黄洋的父母抱在一起痛哭,林森浩的叔叔捶胸顿足地走出法庭,林父林尊耀则不愿相信亲耳听到的结果一般,呆坐在原地。
去年2月18日,“林森浩投毒案”等来一审结果,被告人林森浩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年12月8日10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二审,林森浩依旧否认杀人故意,庭审中有专家证人称黄洋死因并非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是乙肝爆发。此次二审维持死刑判决后,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走出法院的林父一脸凝重。 解放日报记者 张驰 摄
判决书对二审中的三大争议焦点予以回应。
焦点一:致死黄洋的毒物到底是什么?
检方认为:现有证据证明是林森浩投放于饮水机中的二甲基亚硝胺毒死了黄洋。
辩方律师认为:证据不足,请提供毒物检测的质谱图
高院意见:第一,林森浩在实验中用过这种毒物;第二,出售记录、邮件往来、使用记录均能证明毒药的来源、属性;第三,林森浩案发前从实验室获取了二甲基亚硝胺,监控录像也拍到了他丢弃黄色废弃物袋的过程;第四,林长期稳定供述均证明他将毒物投放进了饮水机,而黄洋喝下了毒水。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致死药物是二甲基亚硝胺,对辩方的要求不予支持。
回到租住房的黄洋父母。解放日报记者 蒋迪雯 摄
焦点二:黄洋的死亡原因是中毒,还是乙肝?
检方认为: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辩方认为:黄洋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二审开庭期间,林森浩的辩护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出庭,胡当庭就其与庄洪胜共同作出的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作出说明,认为黄洋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高院意见:
第一,黄洋饮用室饮水机中的水后即发病并导致死亡。黄洋于年2月体检时身体健康;多名证人证言证实黄洋案发前晚未饮酒,其于年4月1日饮用了饮水机里的水后发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林森浩也供称黄洋饮用了饮水机中被其投毒的水。
第二,黄洋的血液、尿液和体内检出二甲基亚硝胺。
第三,《法医病理司法鉴定》均证实,黄洋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死亡。两份鉴定意见的鉴定人所在相关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本身均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规范合法,鉴定依据的材料客观,检验防范、检验过程、分析说明和鉴定结论不存在矛盾之处,且能相互印证,法院予以采信。
因此,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和胡志强当庭发表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焦点三:林是否有主观故意?本案如何定性?
检方认为:林森浩构成故意杀人罪。
林森浩及辩方认为:林森浩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斯伟江律师认为,林森浩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法院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另一位辩护人唐志坚认为,林森浩基于玩笑而实施了投毒行为,轻信不会发生致黄洋死亡的后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高院意见:
多名证人证言、林森浩的硕士毕业论文、林森浩等人发表的《实时组织弹性成像定量评价大鼠肝纤维化》等论文及林森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于年与他人用二甲基亚硝胺做过大鼠肝纤维化实验,二甲基亚硝胺是肝毒性物质,会造成大鼠急性肝功能衰竭死亡。林森浩到案后直至二审庭审均稳定供述,其向饮水机投入的二甲基亚硝胺已超过致死量。
林森浩关于投毒后将饮水机内水进行稀释的辩解,仅有其本人供述,缺乏相关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林森浩具备医学专业知识,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会造成人和动物肝脏损伤并可导致死亡,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死亡,依法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次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及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见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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