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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兵的福音终于来了粤退役军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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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现将《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年9月30日

  

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助资金),是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基金运营管理所取得的收益及孳息,用于帮扶援助广东省户籍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解决严重生活困难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包括: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退休士官、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残疾军人、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第四条救助资金适用于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在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后的一次性帮扶援助。   第五条救助资金存放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指定银行账户,实行年度使用额度管理。原则上各地不得超过年度使用额度。   第六条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各地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等情况向各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下达救助资金使用额度,指导各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展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等工作,对全省救助资金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向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下达救助资金使用额度,指导并监督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展救助资金审批等工作,定期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报告救助资金使用等情况。   东莞、中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助资金审批等工作。   第九条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助资金审批等工作。   第十条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救助资金申请的初审、审核等工作。   第三章救助范围   第十一条救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申请人因患重大疾病,在享受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等之后,自费负担仍然过重,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有关规定,重大疾病包括25种(见附件1)。   (二)申请人因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按规定享受各种社会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申请人因发生重大家庭变故,按规定享受各种社会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申请人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十二条申请救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实施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及信访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社会管理,妨碍他人合法权益,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等行为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救助资金或拒不配合应急救助相关调查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给予救助的情形。   第十三条根据申请人救助类别和生活困难程度,相应给予1万元至10万元的一次性救助。   第四章救助审批   第十四条符合救助条件的个人应当在困难发生1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救助申请。由申请人本人(监护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填写《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申请表》(附件2)一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申请人转业证、退役证等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人身份证姓名相符的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申请者需在银行卡复印件上写明户名、银行账号、开户银行支行信息)。   (四)申请人因同一事项接受过其他帮扶救助的情况说明。   申请重大疾病类救助的,申医院诊断书、病历、医院结算票据以及报销票据等复印件各一份。   申请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家庭变故类救助的,申请人另需提供以下材料:1.因遭受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家庭变故直接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说明;2.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书;3.低保户、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关证件(证明)资料(已享受相关待遇的提供)等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所需的复印件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以便核对。核对完毕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第十五条救助资金审批拨付按照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的程序办理。   (一)初审。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对符合条件且情况属实的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二)审核。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和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出具的核查意见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公示期满(5个自然日)无异议后完成审批,并填写《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拨付申请表》,报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拨付救助资金;公示有异议的,退回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进一步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汇总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送的《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拨付申请表》,经核对无误后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申请拨付救助资金。   (四)拨付。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汇总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送的《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拨付申请表》,经核对后将救助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拨付给申请人,并将资金拨付信息反馈给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向下逐级反馈资金拨付信息。   第十六条年度救助资金不能满足支出需求时,已审批通过的救助事项可顺延安排。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定期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每年1月31日前和7月31日前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书面报送半年度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八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于每半年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全省救助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备案,并于每年3月30日前将上年度全省救助资金监督检查情况报告书面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条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信息,配合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依法依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申请人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状况,骗取救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由负责审批单位取消救助资格,追回救助资金,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年10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附件:1.关于重大疾病的说明   2.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申请表附件1关于重大疾病的说明   重大疾病是指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所规定的25类重大疾病,具体包括: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腔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腔或开腹手术。附件2 现就《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退役军人为国防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要满腔热情为他们服务,真心实意为他们排忧解难。根据全国退役军人工作会议精神,对于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存在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给予帮扶援助。   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政府十三届第37次常务会议决定,由省政府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共同出资10亿元设立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基金,基金运营管理所取得的收益及孳息,用于帮扶援助广东省户籍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解决严重生活困难。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退役军人事务系统、省直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并经省司法厅审查通过后于9月30日印发。按照“一次办好”改革要求,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同步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着力简化办理流程,并指导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编制办事指南,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让申请人看清楚看明白,确保一次办好。同时,建立部门之间工作协调机制,让信息多跑路,让救助申请人少跑腿。   开展困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工作,是做好新形势下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的“兜底”工程,充分体现了党委政府对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对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水平,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凝聚实现强国梦强军梦的磅礴力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框架和原则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职责分工、救助范围、救助审批、监督检查、附则六章,共二十三条。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救急救难、雪中送炭的目标导向,强调帮扶援助工作不是普惠工程,而是由政府提供的临时性、过渡性扶持和援助,因此救助资金针对我省享受现行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以此确保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兜底”作用。   三、救助对象   具有广东省户籍的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退休士官、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残疾军人、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四、资金使用范围和救助标准   第一类是申请人因患重大疾病,按规定享受医疗机构减免、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大病保险报销和各类帮扶救助之后,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负担较重,基本生活严重困难,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根据自付医疗费数额(因重大疾病合理用医用药产生的总费用中的自付部分)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个人自付费用1万元(含)至1.5万元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助;个人自付费用1.5万元(含)以上的,按个人自付费用的8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三类是申请人因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家庭变故,在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严重困难,属于低保户、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救助;非前述对象但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救助。   第四类是申请人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由村(社区)、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县、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逐级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从严审批。   需要明确的是,应急救助是临时性、应急性、一次性的帮扶援助,申请人依据本《管理办法》针对同一事项只能享受一次救助资金。   五、重大疾病范围、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重大家庭变故的确定   重大疾病是指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有关规定确定的25类重大疾病;重大突发事件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以及社会安事件等四类突发紧急事件;重大家庭变故是指因(水、陆、空)交通事故、重大火灾等造成人员伤亡导致家庭重要劳动力丧失的情形。   六、资金审核审批及拨付流程   救助资金审批拨付按照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汇总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的程序办理。   七、职责分工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主要负责拨付救助资金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督促;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县(市、区)开展救助受理审批和检查督促工作,东莞、中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助资金审批等工作;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担救助资金审批等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救助资金申请的审核、初审等工作。   八、对骗取救助资金行为的处罚   申请人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状况,骗取救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由负责审批单位取消救助资格,追回救助资金,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实施期限与解释主体   《管理办法》自年10月1日起实施,试行2年,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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