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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实施办法

阿拉善盟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工作,改善困难群体的生活境况,推动阿拉善盟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博爱一日捐”捐款接收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阿拉善盟红十字会根据自身的筹资情况和救助需求,对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重大疾病等原因而陷入困境的人群实施人道救助,人道救助行动要迅速有效。

第三条盟红十字会在盟行署和自治区红十字会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人道救助工作。

第四条人道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属地为主、分级救助原则;

(三)坚持救助标准和筹资规模相适应原则。

第五条人道救助分为应急救助、专项救助、定向救助和对外援助等方式。第六条红十字会在开展人道救助活动时,原则上同一对象只适用一种救助方式、只享受一次应急人道救助金;情况特殊的按审批程序,在合理范围内给予多次救助。

第七条人道救助的资金来源:

(一)“博爱一日捐”捐款;

(二)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的救助款物;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和社会捐赠。

第二章应急人道救助

第八条应急人道救助指受助人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红十字会为改善其境况而进行救助的一种

方式。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应急人道救助:(一)因患重大疾病等各种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二)因突发事件或意外伤害(车祸、火灾等)造成暂时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三)盟红十字会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第十条申请应急人道救助对象的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核定,参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十一条应急人道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划定以下救助档次和标准:

(一)生活困难家庭救助:救助金额为元;贫困学生救助(大中小学生)救助金额为-元。

(二)重大疾病类救助:按照病情程度,给予0—元的救助。

重大疾病指的是: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血管意外;4、异体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心病支架植入及搭桥术;6、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8、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9、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0、重症地中海贫血;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2、白血病;13、先天性心脏病;14、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5、严重脑损伤;16、严重帕金森病;17、瘫痪;1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19、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20、急性坏死型胰腺炎;21、肌营养不良症;22、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23、严重糖尿病;24、其他重大疾病。

(三)自然灾害或规模性突发事件类救助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普遍平均保障基本生活标准的原则进行救助。

第三章专项人道救助

第十二条专项人道救助指由红十字会根据社会需求和

筹资情况,为特定对象设立的一种固定的救助方式。

第十三条盟红十字会依据所开展的专项人道救助项目,负责本地区城乡居民专项人道救助项目的实施。

第十四条专项人道救助立项前应有可行性调查,执行中严格按要求进行,项目结束时应总结评估。

第十五条专项人道救助项目可以冠名,捐赠者应与盟红十字会签订协议或意向,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第十六条专项人道救助遇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需中止的,应事先公告,已接受的案例尽可能执行完毕。

第四章定向人道救助

第十七条定向人道救助指由捐赠者根据自己的意愿,

通过红十字会向指定对象进行援助的一种救助方式。

第十八条捐赠者的定向救助行为应符合人道主义宗旨,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定向人道救助项目资金额较大的,捐赠者经与盟红十字会协商,可设立专项基金或给予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

第十九条盟红十字会应尊重捐赠者的意愿,迅速有效地开展救助活动。双方签订协议的,按协议内容执行。盟红十字会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条定向人道救助工作结束后剩余款物,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可用于其他救助活动或转入红十字备灾救助金。

第五章对外援助

第二十一条对外援助应在自治区红十字会或盟行署要求下进行。盟红十字会组织的对外援助,要动员各旗区红十字会积极参与配合。

第六章人道救助程序

第二十二条提供申请救助资料,申请救助的困难群众须向盟红十字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填写红十字会救助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户口本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求助原因及相关资料,包括: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或家庭生活困难证明、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等。

第二十三条审核审批,盟红十字会在收到申请人的救助申请材料后,由业务科负责对申请材料审核或入户调查核实情况,经核实后报执委会,经执委会(或党组会)集体研究审批。

第二十四条公示发放,经执委会(或党组会)审批确定的拟救助人员,须在阿拉善日报、红十字会本级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盟红十字会实施救助,在3个工作日内采取集中发放或入户慰问的形式发放救助款物。

第七章救助款物的发放、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款物的发放:

(一)应急人道救助款物直接发放给求助者;

(二)专项人道救助款物的发放按项目规定执行;

(三)定向人道救助款物的发放按捐赠意愿书或协议书要求实施;

(四)上级红十字会下拨和社会捐赠的人道救助物资由盟红十字会根据上级红十字会要求和社会需求制订物资分配计划后发放。

第二十六条盟红十字会负责管理本级接收的捐赠款物,设专门账户专人进行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人道救助款物。

第二十七条盟红十字会人道救助款物的发放必须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捐赠者的监督及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救助款物的捐赠情况、使用情况和审计结果应向同级理事会报告,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盟红十字会在接受、分配、使用救助款物过程中产生的文件、票据及相关资料等,要妥善保存并进行自查,随时做好审计准备。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阿拉善盟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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