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宸爸」的第38文章
第2篇培训笔记
今天要分享的是核保训练营--如实告知的培训笔记。
在购买保险过程中,健康告知是一个无法回避而且让人头疼的事情。告知不充分,为以后的理赔埋下了隐患;告知过度,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健康告知的分寸如何把握?
今天就这个话题进入深入的剖析。
01
为什么要如实告知
《保险法》对于健康告知是这样规定的: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这句话的意思是保险公司问到的,投保人需要告知;保险公司没问到的,投保人不需要告知。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一条就是常常被提到的二年不可抗辩原则。
按照条文来理解,保险合同成立两年以后,保险公司一定要赔。
真是这样吗?
当然不是!
两年不可抗辩原则的后面,有两段话: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所以,正确的理解是:
1、合同生效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2、投保未如实告知,且未如实的内容与保险事故有强关联性,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02
如实告知的原则
我国保险的健康告知遵循两个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告知事实以及事实的全部。
2、有限告知原则,保险公司问到的,投保人需要告知;保险没有问到的,投保人不需要告知。
总结一下,投保时,我们既要如实告知,又要防止过度告知。
举一个真实案例,
A先生体检结果显示甲状腺结节(TI-RADS4a类),投保某公司的定期寿险,保险公司健康询问的第一条,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恶性肿瘤。
虽然甲状腺4a有一定概率是恶性的,但是未确诊,不属于恶性肿瘤的范畴。
由于A先生过度谨慎,将甲状腺4a的情况反馈给保险公司,最终被拒保。
A先生的这种情况可以不用告知,直接投保。
03
如实告知的注意事项
1、健康状态,包含住院、门诊、体检异常和症状等等。
2、职业状况、高危爱好、是否前往高危地区等等。
3、对于健康询问的内容,需要重点